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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7月1日起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筹资标准调整至930元

来源:伯特管理咨询公司    发布时间:2018-04-26    浏览次数:

2018-04-26                           厦门网   


  厦门网讯(骆翎)记者从厦门市医疗保障管理局获悉,7月1日起,我市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筹资标准,从原来的每人每年650元调整为930元。


  近日,市政府出台《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从2018年7月1日起,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从原来的每人每年650元调整为930元,其中财政补助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500元调整为650元,财政补助占筹资标准总额的70%,强调政府对城乡居民医保投入的均等化,让群众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个人缴费调整为280元。


  据了解,相比其他计划单列市如深圳、宁波、青岛和大连,我市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中个人缴费最低。同时,建立了医疗救助机制,对于我市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残疾人等困难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全额资助。


  大病保险赔付限额提高


  此外,从2018年7月1日起,实施新的大病保险办法,该办法整合了原职工、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了统一的大病医疗保险制度。


  取消了原来“新迁入厦门户籍的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参加大病保险要求户籍迁入满5年”的准入门槛。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最高赔付限额比原来提高了5万元,每医保年度城乡居民综合保障水平达50万元。城乡居民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3万元即可享受大病医疗保险赔付,参保人员将比原来更早更快享受大病保险保障。


  医疗救助范围扩大


  7月1日起,实施新的医疗救助办法,该办法整合了原来的民政部门的医疗救助办法和医保部门的自付医疗费困难补助办法。


  医疗救助对象凭医保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只需支付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医疗救助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实现“一趟不用跑、最多跑一趟”的优化服务,减少患者医疗费用垫付压力。增加了革命“五老”人员遗偶及符合救助条件的职业病病人。同时符合两项以上救助条件的,按就高原则提高了部分困难人员的医疗救助待遇。


  救助对象涵盖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家庭成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未被认定为重度残疾人的本市户籍居民、参加本市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且符合条件的职业病病人。


  实行按病种收费改革


  4月1日起,在我市二级及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除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厦门医院外)实施158个病种按病种收费改革,从注重事后付费报销,转向注重事前向患者实际收费。


  36种国家谈判药品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36种国家谈判药品覆盖了肺癌、胃癌、乳腺癌等肿瘤靶向药和心血管病、肾病、血友病等多个社会比较关注价格昂贵的药品,有效减轻重特大疾病、罕见病患者的医疗费负担,防止百姓“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责任编辑:罗维维,赖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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